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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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锦标赛:
1.获得团体冠军的运动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
2.获得团体第2、3名的运动员(上场率达到50%,取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
(二)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8名的运动员(包括并列第3、第5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在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赛中,获得团体前3名队中除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率达到50%,取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以下同);
2.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9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团体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4.在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5.在10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中,获得团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和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6.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2名的运动员;
7.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团体甲级队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8.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1名的运动员;
9.在一个年度的正式比赛中,战胜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健将中的3名选手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10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
2.凡全国甲级队前3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8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6名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3至第8名(并列第5名)的运动员;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团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5.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2至第4名,乙组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6.在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凡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5至8名,乙组各单项第3至6名的运动员;
2.在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第2至6名,乙组前2名的运动员;
3.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各各 自治区、直辖市系统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团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团体冠军的主力队员,少年比赛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在一般市辖区或地、县举行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第6名,团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
2.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8名,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3.在不少于16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凡符合下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代表地、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区、市以上举办种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2.在县或相当于县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8名、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3.在不少于16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
(一)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锦标赛:
1.获得团体冠军的运动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
2.获得团体第2、3名的运动员(上场率达到50%,取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
(二)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8名的运动员(包括并列第3、第5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在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赛中,获得团体前3名队中除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率达到50%,取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以下同);
2.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9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团体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4.在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5.在10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中,获得团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和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6.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2名的运动员;
7.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团体甲级队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8.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1名的运动员;
9.在一个年度的正式比赛中,战胜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健将中的3名选手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10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
2.凡全国甲级队前3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8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6名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3至第8名(并列第5名)的运动员;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团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5.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2至第4名,乙组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6.在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凡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5至8名,乙组各单项第3至6名的运动员;
2.在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第2至6名,乙组前2名的运动员;
3.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各各 自治区、直辖市系统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团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团体冠军的主力队员,少年比赛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在一般市辖区或地、县举行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第6名,团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
2.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8名,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3.在不少于16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凡符合下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代表地、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区、市以上举办种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2.在县或相当于县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8名、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3.在不少于16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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